国内的婚姻法及两个讲解,有的问题仍没办法解决。笔者拟就此文谈谈一点浅见,以期抛砖引玉。
1、婚姻法上的财产关系
夫妻间的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要紧内容,新修订的婚姻法对这一关系做了要紧的补充和健全——明确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方法,健全了原有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内容。
只须存在婚姻关系,就势必存在夫妻间的财产法律关系。婚姻关系当事人要么选择事先约定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要么就直接适使用方法律关于夫妻财产规范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一同所有:薪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常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些财产,具体分为五类: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方的结婚以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活补助费等成本;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在没办法确定为个人财产或夫妻一同财产时,应推定为夫妻一同财产。
2、审判实践中遇见的问题
以上是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符合法定的财产情形,对一同财产及个人财产的认定和分割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在离婚案件中很容易解决。但审判实践中的财产问题错综复杂,多种多样,却并不是可以生搬硬套的。经常见到的有如此两类情形:一是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财产怎么样定性?二是结婚以前个人购置的房地产结婚以后交了部分房款获得房地产证,该房子怎么样定性及分割?笔者围绕这两个问题进行剖析。
登记时间与举行结婚仪式时间不同而形成的财产怎么样定性及分割。
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90%的当事人来自农村,根据农村的风俗习惯,男女双方只有在民政机关进行登记将来,双方爸爸妈妈才会选择黄道吉日为儿女举行结婚仪式。因此,按农村的风俗习惯举行结婚仪式才算真的意义上的结婚。结婚的同时,女方爸爸妈妈要为女儿陪送嫁妆,结婚当天将该财产送至男方家里,男方爸爸妈妈也同样要为儿子购置结婚应具备的生活用具。男女双方的以上财产均是在登记将来,举行结婚仪式之前购买,离婚时该类财产怎么样认定和分割?